(2017)内2921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春梅与银川市鸿利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师大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梅,银川市鸿利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师大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2174号原告:杨春梅,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经营者。被告:银川市鸿利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被告:师大海,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杨春梅与被告银川市鸿利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师大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杨春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梅以被告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原告杨春梅已预交,现退回杨春梅。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铭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