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马质朴与吉林吉福参生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质朴,吉林吉福参生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马质朴。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吉福参生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马质朴与被执行人吉林吉福参生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一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9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马质朴来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吉林吉福参生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判决文书内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