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卢祥与王建国、乔东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祥,王建国,乔东宾,山东天悦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620号原告:卢祥,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成,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国,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乔东宾,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山东天悦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祥诉被告王建国、乔东宾、山东天悦砼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国、乔东宾、山东天悦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建国、乔东宾、山东天悦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30元,减半收取即85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苑人民陪审员 XX峰人民陪审员 朱岱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祝苏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