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邴长军与孙晶华、尚凡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长军,孙晶华,尚凡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738号原告邴长军,住所地辽源市。被告孙晶华,住所地辽源市。被告尚凡祺,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邴长军诉被告孙晶华、尚凡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邴长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邴长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锡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 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