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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邴长军与孙晶华、尚凡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长军,孙晶华,尚凡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738号原告邴长军,住所地辽源市。被告孙晶华,住所地辽源市。被告尚凡祺,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邴长军诉被告孙晶华、尚凡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邴长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邴长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锡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 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