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与被执行人向丽珍、王晓娟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向丽珍,王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负责人:郑怡芳,职务: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萍,女,1992年生,彝族,住云南省开远市,系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磊,1989年生,汉族,住云南省蒙自县,系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向丽珍,女,1959年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被执行人:王晓娟,女,1981年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与被执行人向丽珍、王晓娟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34228.21元及相关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晓娟名下位于开远市商住楼、开远市房产及被执行人向丽珍名下位于开远市房产系本案抵押物。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晓娟名下位于开远市商住楼、开远市住房委托评估、拍卖,上述两处房产在第一次、第二次拍卖中均因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后在第三次拍卖中成功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合计4776706.92元,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723635.92元;被执行人向丽珍名下位于开远市房产因已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进行查封,现案件尚在诉讼阶段,本院对该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王晓娟、向丽珍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李亚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初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