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8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威与中国电信集团嵊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威,中国电信集团嵊州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8811号原告:张威,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系张威哥哥),住嵊州市。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嵊州分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三江西路372号。原告张威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嵊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威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丁海江人民陪审员 张 英人民陪审员 倪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春燕?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