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何敏,女,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执行人:高伟,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执行人:鲜其娟,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执行何敏申请执行高伟、鲜其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敏申请执行标的为504400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高伟、鲜其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6民初4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维
审判员 郑晓强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