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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某某盗窃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82刑初19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志卓,男,1995年10月30日出生,满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现住辽宁省北镇市。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北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窃罪于2017年8月1日由北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海涛、邢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在被害人李某不同意且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登陆李某微信并用微信转账、消费的方式盗走李某微信钱包内人民币4512元,后为不让李某发现此事,遂将李某微信原绑定的手机号、密码、昵称、头像、联系人等信息进行修改。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杜某某��将赃款返还被害人李某,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移动业务变更登记单、说明;证人齐某某、陆某某、包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陈述;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赃款已返还,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512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分。审 判 长 高 健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于素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