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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施建洪、沈素珍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洪,沈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刑初11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建洪,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沈素珍,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7)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建洪、沈素珍犯赌博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戴某指控: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26日期间,被告人施建洪、沈素珍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小曹娥镇曹一村中灶头丘153号小店内摆放自动麻将桌,为参赌人员严某、马某、潘某、周某和(均行政处罚)等人进行“冲击麻将”赌博提供条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施建洪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自动麻将桌1张;同月31日,被告人沈素珍主动至余姚市公安局小曹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向被告人施建洪、沈素珍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同时就指控的事实告知了相应的量刑幅度,经询问,两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幅度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建洪、沈素珍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素珍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施建洪、沈素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建洪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沈素珍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自动麻将桌一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陆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