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沈阳信天视科技有限公司诉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信天视科技有限公司,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信天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朱彤,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崇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沈阳信天视科技有限公司诉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民终1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荣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