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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和璐璐、秦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和璐璐,秦保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民终3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璐璐,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保卫,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上诉人和璐璐因与秦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和璐璐、被上诉人秦保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7)豫0822民初1782号判决书;2、请求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混淆法律关系。我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合伙做生意,两人约定利润平分,损失共担。各拿4.5万元,后我又向银行贷款、向亲戚朋友借信用卡做周转资金,后来经营不善,银行扣车两次。被上诉人找到我说不愿意承担现在���债务,要求把他投资的4.5万元还给他,还多次去我家闹事。2016年4月26日,被上诉人找人将我扣到小尚村,胁迫我出具借条一份,打印格式,让我写金额,签名与日期;2、一审诉讼中一方面说是小额诉讼,一方面又按简易程序审理,草草审理结案。被上诉人未进行书面答辩。秦保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4月26日,被告和璐璐以买车为由从原告秦保卫处借款4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五个月。和璐璐向秦保卫出具借据一份在卷佐证。后和璐璐偿还2000元,尚欠43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书写的借据为证,应予认定。被告和璐璐偿还的2000元,应从借款总额中予以���除。一审判决:1、被告和璐璐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保卫借款43000元。2、驳回原告秦保卫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中上诉人和璐璐认为和被上诉人秦保卫是合伙关系,但未提交有关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秦保卫与上诉人和璐璐的说法也不一致,因此对合伙关系不予认定;且和璐璐给被上诉人秦保卫出具的借条是在2016年4月26日,与和璐璐主张的2014年合伙已相隔两年,因此,该借条款的性质系合伙的结算还是另外的借款;应由上诉人和璐璐举证,其主张出具的借条系秦保卫胁迫所出具,但其未出具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双方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有上诉人和璐璐书写的借条予以证实,应予认定。且上诉人和璐璐已归还被上诉人2000元,进一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偿还的2000元应从总借款中扣除,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因此应认定该借款没有利息。综上所述,和璐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6元由上诉人和璐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秦树星审判员  何云霞审判员  王国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