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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宋军耀与张小菊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军耀,张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宋军耀,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号。被执行人:张小菊,女,汉族,1974年5月30日生,个体经营户,住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号。宋军耀与张小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6)甘0104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四、原告张小菊一次性给付被告宋军耀经济补偿款800000元,于2016年2月6日之前履行完毕”。因义务人张小菊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部分义务,现尚欠110000元未履行,权利人宋军耀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小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1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杜丕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