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佳怡与陈克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佳怡,陈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杨佳怡,女,2005年3月27日出生,侗族,住碧江区熊家屯。法定代表人杨玉水,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侗族,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克勇,男,1974年6页17日出生,侗族,住石阡县汤山镇平桥街。本院受理执行杨佳怡与陈克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陈克勇赔偿申请人杨佳怡损失人民币103167.3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没有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依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