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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林民生与马庆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民生,马庆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林民生,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马庆玉,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在申请执行人林民生与被执行人马庆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渝0115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庆玉四个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马庆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林民生房屋租金161387.6元、履约保证金34000元以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车子下落不明,不宜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刘 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