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刑更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金光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光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更291号罪犯张金光,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大名县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金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晓兵、任志辉,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干警尹某、王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金光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7)冀邯狱减字第303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张金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金光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驻邯郸监狱检察室减(假)意〔2017〕69号提请减刑检察意见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规及监规,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二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张金光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张金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光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