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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吉牛几几、吉牛红林、吉牛石以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牛几几,吉牛红林,吉牛石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02刑初323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牛几几(自报名),男,28岁(骨龄鉴定>23岁),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吉牛红林,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彝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吉牛石以,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7)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牛几几、吉牛红林、吉牛石以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实行独任审判,经得被告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毛霜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牛几几、吉牛红林、吉牛石以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因无经济来源,被告人吉牛几几伙同被告人吉牛红林、吉牛石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乐山地区实施入户盗窃。1、2017年6月21日晚3时许,吉牛几几、吉牛红林、吉牛石以窜至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居竹园2期小区,由吉牛红林、吉牛石以在该小区外望风,吉牛几几通过攀爬方式进入被害人殷某某位于该小区A栋6楼1号的家中,盗走白色iphone手机一部、玉佩一个以及现金300余元。2、2017年6月22日晚3时许,吉牛几几、吉牛红林、吉牛石以窜至乐山市市中区柏杨小学旁的“鑫苑小区”,由吉牛红林、吉牛石以在该小区外望风,吉牛几几通过攀爬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位于该小区13栋3单元2号的家中,盗走移动白色直板手机一部。经���定,被盗的白色iphone手机价值人民币3178元,被盗的移动白色直板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另查明,2017年6月22日,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的一部白色iphone手机、一部移动白色直板手机以及玉佩均发还被害人。诉讼中,被告人吉牛几几、吉牛红林、吉牛石以均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吉牛几几、吉牛红林、吉牛石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指认照片;证人黄大强的证���;被害人殷某某、张某某的陈述;情况说明;骨龄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吉牛几几、吉牛红林、吉牛石以的供述;被告人吉牛红林、吉牛石以的户籍信息常表;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牛几几、吉牛红林、吉牛石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吉牛几几、吉牛红林、吉牛石以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吉牛几几、吉牛红林、吉牛石以的犯罪所得,应责令其向被害人退赔。扣押在案的手钳、改刀、口罩、手套均系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为此,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各自在犯罪中分别所起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牛几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吉牛红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吉牛石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吉牛几几、吉牛红林、吉牛石以共同退赔被害人殷建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五、扣押在案的手钳、改刀、口罩以及手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芮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玮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