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胡连伟与王凤珍、赵喜元、赵凤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连伟,王桂珍,赵喜元,赵凤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296号申请执行人:胡连伟,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国税局家属楼3号楼4单元401室。被执行人:王桂珍,女,年龄不详,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红光昌兴村一队。被执行人:赵喜元,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红光昌兴村一队。被执行人:赵凤全,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红光昌兴村一队。本院在执行胡连伟与王凤珍、赵喜元、赵凤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胡连伟申请撤回对王凤珍、赵喜元、赵凤全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2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穆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