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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凌海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凌海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凌海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凌海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216号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原告王某某,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余积镇马家甸村。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华,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凌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国庆路中段路南。负责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凌海分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国庆路34号。负责人尹爱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某某、王某某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凌海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凌海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烈代理审判员  李玲人民陪审员  闫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