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4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化讲与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化讲,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330号申请执行人:刘化讲,男,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于飞。原告刘化讲诉被告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87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刘化讲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偿付货款39,043元,承担诉讼费776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经本院查阅相关案卷,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证券、金融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数十起,均未予履行;其系处理垃圾的环保企业,目前已停止经营,本院在其它案件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包括办公大楼、厂房、机器设备等),但其办公大楼等公司房屋,均无产权的登记,目前无法处置;除此,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无车辆、房屋、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因被执行人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屋无产权登记,本院无法处置变现而暂无条件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化讲与被执行人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