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6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华锦与朱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锦,朱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6354号原告:陈华锦,男,汉族,1996年5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珠,女,汉族,1994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陈华锦与被告朱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陈华锦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华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华锦负担。审判员 彭婉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