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刑更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宋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939号罪犯宋悦,男,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9月8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219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景华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宋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宋悦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7年7月9日23时许,在白山市三岔子育林街春梦咖啡屋,与被害人李玉才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该犯将被害人踹到,致被害人头部受伤后死亡。2003年致2009年间,该犯在白山市参加以崔相福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敲诈勒索2起,抢劫1起。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三监区参加主食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宋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数罪,严重暴力犯罪,涉黑犯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