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罗菊贞与被告湖南巨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菊贞,湖南巨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2010号原告罗菊贞,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新化县。委托代理人张金源,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巨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4号楼。法定代表人邹联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菊贞与被告湖南巨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菊贞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菊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菊贞撤回对被告湖南巨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伍 萍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人民陪审员 罗小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雄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