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新东钢板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新东钢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11行审9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新鹏,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广志、张旭东,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烟台新东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崇义村南。法定代表人:孙强,该公司经理。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烟台新东钢板有限公司人社监察行政处理一案,本院2017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3月30日对烟台新东钢板有限公司作出烟福人社监理字(2017)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经查你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张文光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的劳动报酬共计25331.70元,以上事实有工资表、当事人问询笔录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补发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张文光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贰万伍仟叁佰零叁拾壹元柒角整(¥25331.70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欠职工张文光劳动报酬于2017年3月24日向其送达了烟福人社监理字(2017)第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17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了烟福人社监理字(2017)第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2017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烟福人社监强催(告)字【2017】第027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理决定。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的工人工资明细表、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依法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烟台新东钢板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依法履行催告义务后,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烟福人社监理字(2017)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279元,由被执行人烟台新东钢板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丽人民陪审员 由玉发人民陪审员 汪国勇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一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