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德欣与河南超业矿产品有限公司、韩跃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欣,河南超业矿产品有限公司,韩跃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943号原告:杨德欣,男,汉族,1963年12月9日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现住洛阳市。被告:河南超业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鸿都北路鸿都公寓2幢2单元6层602室。法定代表人:王凹女,经理。被告:韩跃宏,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杨德欣与被告河南超业矿产品有限公司、韩跃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一,原告起诉所依据的《露天矿山开采工程合同》最后落款处乙方不只有杨德欣一人,其他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合同权利。其二,原告所起诉的被告河南超业矿产品有限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该企业于2015年4月28日注册,投资人为高下放,注册资本为3600万元。2016年12月26日,高下放收取2000元后在工商管理部门将投资人变更为王凹女。该公司注册住所现无该公司任何人员。原告起诉的事实发生在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综上,原告杨德欣起诉的原、被告主体均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德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94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宏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