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虹与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虹,陈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1332号原告:李虹,女,1958年1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林,牡丹江市铁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艳,女,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李虹与被告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李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94��,减半收取计6897元,由原告李虹负担。审判员 穆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