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民初1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张银书与任文志、任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书,任文志,任宝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965号原告:张银书,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元,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任文志,男,199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任宝珠,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张银书与被告任文志、任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曾 臻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人民陪审员  蔡秋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