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张银书与任文志、任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书,任文志,任宝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965号原告:张银书,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元,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任文志,男,199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任宝珠,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张银书与被告任文志、任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曾 臻人民陪审员 林翠荔人民陪审员 蔡秋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