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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煤矿与北京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2291号原告北京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某,系经理。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煤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未收取原告北京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费。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