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全伍与曾维良、梁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全伍,曾维良,梁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3037号原告:吴全伍,男,生于1974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魁、李毅,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维良,男,生于1979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被告:梁斤(曾用名梁万冰),男,生于1991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原告吴全伍与被告曾维良、梁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吴全伍于2017年10月26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全伍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吴全伍负担。审判员 李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