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刑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凯悦、李斌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凯悦,李斌,李悠伟,李悠康,李挺真,李锐夫,李培选,李文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终41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凯悦,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初中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4月1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斌,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初中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4月1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悠伟,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初中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4月1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悠康,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初中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4月27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龙门县人民法院决定,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挺真,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初中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5月20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锐夫,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初中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5月22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龙门县人民法院决定,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培选,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初中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4月1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30日被龙门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文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初中文化,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4月1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30日被龙门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斌、李悠伟、李凯悦、李悠康、李挺真、李锐夫、李培选、李文勇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粤1324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李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二、被告人李悠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三、被告人李凯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四、被告人李悠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五、被告人李挺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六、被告人李锐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七、被告人李培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八、被告人李文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审被告人李凯悦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凯悦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凯悦和原审被告人李斌、李悠伟、李悠康、李挺真、李锐夫、李培选、李文勇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李悠康、李锐夫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斌、李悠伟、李培选、李文勇、李挺真、上诉人李凯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凯悦在本院审理期间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凯悦撤回上诉。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17)粤1324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志勇审判员 黄 静审判员 李汉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仕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