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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长治市溢鹏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沁泽商品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31执235号长治市沁泽商品砼有限公司:你与长治市溢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的(2017)晋043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治市溢鹏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发出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标的款45364.8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935元,申请执行费594元;3、延迟履行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以上款项共计46893.8元。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席华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