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宁霞与王崇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霞,王崇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3041号原告:宁霞,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仁常,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崇合,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霞负担。审判员 徐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