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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宁霞与王崇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霞,王崇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3041号原告:宁霞,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仁常,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崇合,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霞负担。审判员  徐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