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亓志强、李凤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亓志强,李凤英,许邵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823号原告: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刘栗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扎斯拉,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亓志强,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李凤英,女,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许邵臣,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亓志强、李凤英、许邵臣金融��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佟陆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雪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