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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5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媛媛、王梁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媛媛,王梁均,邱剑云,张宝俤,福建通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5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媛媛,女,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梁均,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水土,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裕舟,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邱剑云,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审被告:张宝俤,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审被告:福建通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港路36号和园(原金山桔园二期)25#楼1层06店面。上诉人张媛媛因与被上诉人王梁均、原审被告邱剑云、张宝俤、福建通瑞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媛媛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未获准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媛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坤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