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兵与李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李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926号原告李兵,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宾,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兵与被告李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兵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兵在诉讼过程中以已与被告李宾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李兵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振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