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海堂与五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堂,五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975号原告:海堂,女,1956年9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五龙,男,49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海堂诉被告五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海堂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堂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海堂负担。审判员 萨 如 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乌云塔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