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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3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聂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3民初1317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朝阳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某某,男,汉族,无业,住阜新市。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彩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