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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承俊与李生德、民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湟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承俊,李生德,民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湟中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2816号原告马承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大通县村民。被告李生德,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村民,。被告人民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湟中县支公司。负责人:莫国全。原告马承俊与被告李生德、人民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湟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立案。原告马承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承俊以”经法庭��解,我决定自行解决赔偿事宜”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承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五十元,减半实收二十五元由原告马承俊承担。审判员  马利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煜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