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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888王洪庆与王惠波、徐丽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庆,王惠波,徐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2888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庆,男,1974年7月23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王惠波,男,1987年1月18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徐丽华,女,1988年7月2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庆与被执行人王惠波、徐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以“与被执行人王洪庆、徐丽华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再度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4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王锦成审判员 董景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季凯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