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辉与吴建国离婚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辉,吴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姜辉,女,1978年3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吴建国,男,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吉化合成树脂厂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姜辉与被执行人吴建国离婚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6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吴建国的工资,被执行人吴建国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吴建国纳入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6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