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335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张国水,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邢飞,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6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德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有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