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沈宪军、刘德军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宪军,刘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885号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三公里。法定代表人:李庆荣,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迟凯,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沈宪军,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吉星岗镇和星村张荒户屯。被执行人:刘德军,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宪军、刘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沈宪军、刘德军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任商初字第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