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立与桐城市乐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桐城市乐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3288号原告:胡立,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桐城市乐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梧桐国际广场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N19212F。法定代表人:李方海,该公司经理。原告胡立诉被告桐城市乐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胡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立负担。审判员 杨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费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