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章玉与马玉章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章玉,马玉章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329号原告:马章玉,男,1955年2月7日出生,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俊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玉章,男,回族。原告马章玉诉被告马玉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章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章玉负担。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彦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