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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滕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被执行人:滕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姝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华兴代理审判员  康 龙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