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执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芦山县德盛建筑机具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帮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山县德盛建筑机具租赁站,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帮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德盛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芦山县。经营者:李伟。被执行人: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李大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帮金,男,汉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在执行芦山县德盛建筑机具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帮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德盛建筑机具租赁站申请执行标的为91397.93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宝兴县灵关镇新场村灾后重建聚居点正负零以上主体工程有未领取的工程款,已被法院冻结。因该款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6民初3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