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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伯胜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伯胜,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安伯胜,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定代表人王晓燕,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国强,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624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4执5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凤玖审判员 :王玉成审判员 :袁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王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