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岭,谷树恩,张玉英,张密,张某,北京三富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623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岭,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申请执行人谷树恩,女,195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申请执行人张玉英(兼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申请执行人张密,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申请执行人张某,女,200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被执行人北京三富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南路110号鼓楼街道办事处办公楼231室-615。法定代表人王永力,经理关于张瑞岭、谷树恩、张玉英、张密、张某与北京三富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三富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但该账户的余额不足。本院于2017年7月30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三富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三富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岭、谷树恩、张玉英、张密、张某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应义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