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终8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青岛安山家具有限公司、陈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安山家具有限公司,陈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8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安山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令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志,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敏。上诉人青岛安山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5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志、被上诉人陈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山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敏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陈敏承担。事实和理由:陈敏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陈敏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安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陈敏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并予以驳回;2、诉讼费由陈敏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敏系安山公司职工,于2015年3月在安山公司正常退休。陈敏系独生子女母亲。另查明,2014年度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48,453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经审理查明,陈敏系安山公司职工,于2015年3月在该公司正常退休,系独生子女母亲。因此,陈敏要求安山公司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陈敏的退休时间,陈敏的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应为14,535.9元(48,453元×30%)。安山公司主张陈敏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因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安山公司认可陈敏于2015年3月办理退休手续后离职,再未与单位进行联系,也就是说安山公司在此期间从未向陈敏表示不同意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故不应认定自2015年3月起陈敏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因此,安山公司应支付陈敏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4,535.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安山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敏一次性养老补助14,535.9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安山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陈敏从安山公司正常退休,且系独生子女母亲,依法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安山公司主张陈敏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曾经拒绝向陈敏支付养老补助,在此情况下,不应认定陈敏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安山公司向陈敏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安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青岛安山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綦晓声审判员  谢雄心审判员  徐镜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明玉书记员  于国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