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0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0011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四川环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某,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原告陈某与被告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陈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曾 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伟伟书 记 员 包永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