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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10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0011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四川环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某,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原告陈某与被告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陈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曾 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伟伟书 记 员  包永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