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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4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4608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青支行与袁亚东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青支行,袁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60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青支行,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原常青镇)叶庄居8组。负责人季琴,行长。被执行人袁亚东,男,1980年12月28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青支行与被执行人袁亚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袁亚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青支行贷记卡透支款本金2937.21元,利息是1867.97元,滞纳金是497.84元,合计5303.02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袁亚东负担(原告常青支行已预交,被告袁亚东于本判决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先由池锋、后由刘小芝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透支款本金5303.02元、利息以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的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点对点的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不在家中。其所在村委会干部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送达回证、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0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